常見問題

《國際人道法》、《戰爭法》和《日內瓦公約》有甚麼分別?
《國際人道法》主要由1949年簽署的四個《日內瓦公約》及1977年訂立的兩個附加議定書組成,目的是保護沒有直接參與或已經退出戰鬥的人士(如平民、傷兵和戰俘)、醫療及民用設施及自然環境等,並限制戰爭中造成不必要傷害的戰鬥行為。有時,《國際人道法》亦被稱為《戰爭法》或《武裝衝突法》。
 
《國際人道法》與紅十字會有甚麼關係?
在百多年前,紅十字運動的創始人亨利.杜南推動16個國家簽署了第一條《日內瓦公約》。公約要求參戰各方救護傷兵,並賦予紅十字會在戰爭中擔任中立的救護者角色。這便是《國際人道法》與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的歷史淵源。
 
《國際人道法》有沒有說明要如何對待戰俘?
有。戰俘是受到《國際人道法》的保護的,因為他們已退出了戰爭;拘留戰俘的一方應予戰俘人道待遇,不得殺戮、殘害、虐待、施以酷刑或恫嚇,更不能侮辱他們或將他們置於公眾好奇心的煩擾之下。另外,在武裝衝突後,應盡快安排釋放戰俘。
 
使用生化武器是否違反《國際人道法》?
《國際人道法》不單禁止參戰各方使用生化武器,更禁止其發展、生產或儲存。因為這些武器不能區分戰鬥員和非戰鬥員,並會造成大規模的傷害。
 
偽裝為平民或投降是否違反《國際人道法》?
平民及戰俘是受到《國際人道法》保護的,利用這種保護以獲取軍事利益,例如利用平民作掩護或假裝投降以進行攻擊,都違反了《國際人道法》。
 
在戰爭中,是否所有民用設施都不能襲擊?
《國際人道法》禁止攻擊民用設施(如民居、醫療、宗教場所及發電站和供水站等民用必需設施),但如這些場所被某一方佔用作為軍事用途,這項保護便失效了。因此,參戰各方都不應利用民用設施作為掩護,以免對平民造成傷害。
 
違反《國際人道法》會受到怎樣的制裁?
《國際人道法》明確要求各締約國制定法例來懲治嚴重違反《國際人道法》的行為。違反有關法例的人,除了會受到國際社會的輿論壓力及指責外,更有可能面對本國法院或設在荷蘭海牙的「國際刑事法院」的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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